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准法执字第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天禧假日酒店(八一路西)501房间,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誉街213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安钢,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在准格尔旗宏丰煤炭远销有限责任公司有未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在准格尔旗宏丰煤炭远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19180.93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明 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