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华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941号 原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科技园综合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68号欧韵花园11-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申请费2,270元,由原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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