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执保176号
保全申请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星火科技园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68号欧韵花园11-1-3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0)鲁0991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