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北苏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21民初588号之一
原告: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绿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2110613M。
法定代表人:谢家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航,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湖北苏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温泉新区温泉路(汤堰学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095469097P。
法定代表人:吴庆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苏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 帆
人民陪审员  孟达清
人民陪审员  邓方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