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2民初1851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改进,男,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弟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市,
被告: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绿林路**。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20000182110613M。
法定代表人:*家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萍,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其与被告的其他民间借贷案件正在审理中,该案的事实需待其他案件确认后再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高建军
审判员*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