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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联臣百汇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达州市揽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5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联臣百汇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街3号1幢4楼4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揽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通达西路799号龙郡外滩10号楼2-2及2-2裙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07号鲸山别墅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联臣百汇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达州市揽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向上诉人成都联臣百汇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达州市揽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上诉人于2021年1月13日邮寄上诉状,超过法律规定的15天上诉期限。上诉人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其上诉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联臣百汇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达州市揽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诉不成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