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5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联臣百汇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街3号1幢4楼4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揽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通达西路799号龙郡外滩10号楼2-2及2-2裙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07号鲸山别墅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联臣百汇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达州市揽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向上诉人成都联臣百汇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达州市揽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上诉人于2021年1月13日邮寄上诉状,超过法律规定的15天上诉期限。上诉人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其上诉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联臣百汇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达州市揽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诉不成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