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12814号
原告:深圳市雅佳设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新海大厦1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粤,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立客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塘唇段4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雅佳设计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立客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雅佳设计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3297.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64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