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雅佳设计包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申236号 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48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52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雅佳设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新海大厦1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荔发服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39***大厦403号。 法定代表人金立枝,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雅佳设计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佳公司)、深圳市荔发服饰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贵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再审。事实和理由为:一、本案程序违法。本案除了一审时的第一次开庭,申请人委托的代理律师***有代理权以外,二审、发回重审均是无权代理。根据(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21号判决书,申请人并不需承担支付义务。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深圳市中院发现了申请人一方的律师系无权代理的情况后,下达(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09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一审当中***律师代理贵发公司的行为无效,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可是在发回重审的过程中,南山区人民法院仍然向所谓的代理人送达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而所谓的代理人***律师仍然予以接收,导致发回重审的开庭两申请人既不知情也无法参加诉讼。两申请人只是在一审阶段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对于二审发回重审完全不知情。二审和发回重新阶段的《授权委托书》均是***律师伪造,且***律师也不和申请人沟通案情,甚至欺骗申请人说二审维持原判。直到2017年底申请人和朋友去***律师的办公室时,才在他保存的档案袋里发现了还有二审撤销原判及发回重审的判决,才知道案件的结果。 二、本案事实不清。由于代理人伪造《授权委托书》、具体案情不和申请人沟通,开庭时一问三不知,证据原件都在申请人手里,致使判决发生严重错误。综上所述,本案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 雅佳公司、荔发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有权代表***、***进行诉讼。***、***在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均向***所在的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诉讼,在***、***撤销该授权之前,***均有权代表***、***处理本案诉讼事务。事实上,在本案二审期间,***还代表其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荔发公司向***出具了委托书,其应当知晓***作为律师代表其诉讼的情况。现其申诉称其不知道***作为律师代表其参与本案再审诉讼,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申诉称本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09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律师代理荔发公司进行诉讼的行为无效,但这一认定与***律师代理***、***诉讼是否无效无关。若***及其所在的东深律师事务所未尽代理事宜,***、***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的再审申请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鄢宁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