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雅佳设计包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雅佳设计包装有限公司、某某峰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448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雅佳设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新海大厦14A,组织机构代码:7285533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峰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华丰国际商贸城A6-6号,组织机构代码:58739353-5。 法定代表人:杜���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雅佳设计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峰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1378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峰祥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向深圳市国土、不动产、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及云A×��×××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44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