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7888号
原告:临泉县向阳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327921143Y(1-1),住址:临泉县城关镇二环路南大闫社区凡***东头。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子彬,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T6Q0F3K,住址:临泉县******民委员会交警中队对面。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泉县向阳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临泉县向阳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泉县向阳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县向阳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泉县向阳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