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7054号
原告:临泉县向阳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表91341221327921143Y,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二环路南大闫社区凡***东头。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表91341221MA2T6Q0F3K,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民委员会交警队对面。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临泉县向阳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临泉县向阳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泉县向阳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