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216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485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泉县向阳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二环路南大闫社区凡***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327921143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与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向阳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