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903民初22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10月26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沧州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EGQDD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地址:沧州市沧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9月20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1月10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8月1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告***诉被告沧州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33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沧州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3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