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展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诉上海展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展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展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52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52元,退还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叶 兰
代理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聂妍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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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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