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01民初315号原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男,199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男,194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被告:锡林郭勒盟海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经济开发区查干街北侧,宝昌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原告***、***、**、***、**、***、****被告***、安有福、锡林郭勒盟海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有福、锡林郭勒盟海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元(原告未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