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8民初1282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初识字,农民,住陕西省镇巴县长岭镇小长岭村楼房坪小组。
被告:汉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某李某乙小组076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镇巴县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汉中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