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702执1242-6号
申请执行人:周松论,农民。
被执行人:***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16日向被执行人**、***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2016)鲁1702执1242号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2013)菏牡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执行人***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菏泽分行(账号:2523)上的存款230536.4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