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702执1242-2号
申请执行人:周松论,农民。
被执行人: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16日向被执行人**、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2016)鲁1702执1242号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2013)菏牡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菏泽开发区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菏泽开发区支行(账号:0050)上的存款元。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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