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2851号
原告:山东舜德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刘文斌,经理。
被告:台凡彬,男,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舜德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凡彬、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舜德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9月19日提交不予缴费情况说明: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现原告山东舜德砼业有限公司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舜德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