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1704号
原告:江苏瑞立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银龙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93927584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道办事处长江北临商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PQ1LF6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南京南路(洋丰集团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7437156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瑞立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瑞立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立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立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计2365元,由原告江苏瑞立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