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鼎力星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鼎力星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中联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杏商初字第00173号
原告山西鼎力星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杨太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思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鼎力星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联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鼎力星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鼎力星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鼎力星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山西鼎力星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