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024执恢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
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何列。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林富贵。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肖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列、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樊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4631586.13元及利息,本院已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樊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自愿变卖其名下房产以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15万元,从2019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还款不低于100万元,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同意该还款协议,并同意解除被执行人***、肖樊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若当事人逾期或不履行该和解协议,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