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024民初2113号
原告:魏康西,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刚,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黎刚之表兄),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
被告:***,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兄),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
被告: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206706076H。
法定代表人:何列,总经理。
原告魏康西诉被告黎刚、***、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魏康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