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列、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024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
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何列
被执行人: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何骋
被执行人:何列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肖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列、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樊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何列、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均已拍卖成交,拍卖所得款项已偿还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