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7)川1024民督306号
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列,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5年11月30日应支付的委托处理威远县严陵镇城市花园二期49、67号楼、66号楼B栋部分业主装修损坏的费用1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四川汇巨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理威远县严陵镇城市花园二期49、67号楼、66号楼B栋部分业主装修损坏的费用18000元。
本案申请费83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支付令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