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487380991,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金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6696404219,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乔永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苏1282民初408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万元合计63万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K×××××的车辆一辆,本院委托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手续,将上述车辆予以登记查封,并请求公安交警部门在发现上述车辆时予以扣押,但至今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委托宝应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委托宝应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宝应县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
5.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搜查到被执行人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各一枚并予以扣押。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2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郭满秋
审判员  赵浩平
审判员  蔡明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