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5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民初2465号
原告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号。
破产管理人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姚满芳。
委托代理人卢玲媛、肖遥,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建北路39号。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