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彰轲贸易有限公司、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3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靖民初字第2079号
原告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建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市彰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澄山路2号8幢4106室。
法定代表人沙仲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渭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惠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号。
诉讼代表人李静,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姚满芳,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祁麟,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彰轲贸易有限公司、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孟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姚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