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建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广,江苏惟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17楼A03号,实际办公场所宝应县安宜镇世纪园路花庄小区58号。
法定代表人:乔永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力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天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二审诉讼费550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孙金录
审判员  陈海涛
审判员  潘贻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宋静婷
书记员徐利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