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圣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02财保22号
申请人:沈阳圣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四号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骏***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振工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沈阳圣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278927万元(开户行:工商银行本钢支行,账号:07×××40;开户行:广发银行本溪分行营业部,账号:95×××90)。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承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圣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278927万元(开户行:工商银行本钢支行,账号:07×××40;开户行:广发银行本溪分行营业部,账号:95×××90。两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合计以178.278927万元为限);
二、冻结期限自协助执行单位签收本裁定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飞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