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2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东海,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飞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迎宾大道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成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霄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西安飞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飞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本市阎良区迎宾大道。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安装劳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西安市碑林区(黄埔庄城中村改造)铝合金门窗4#5#楼。工程地点:西安市兴庆路”。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地位于本市碑林区兴庆路属我院辖区,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西安飞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英俊
审判员 杨建刚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