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6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东海,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飞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迎宾大道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成虎,总经理。
被告: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兴庆路交大旭邦大厦415室。
法定代表人:武言,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西安飞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215元全部退回原告。
审判员 王英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