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7101民初329号
原告: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1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6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通知原告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15元,逾期未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