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民初16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11日,甘肃省秦安县人,现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新北路578号二楼2-3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新村东街6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公务段,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336号。
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兰州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公务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应诉通知书后,被告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于2020年4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涉案项目系铁路生产生活用房,应由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审查查明,本案涉案工程项目为陇海线贺家店线路工区及专用线工区新建职工生产生活房屋,由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作为甲方将工程的劳务发包给了兰州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此工程项目产生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应由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7187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