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甘0102民初7964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女,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66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司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329号金***12层。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另,本案原原告系***,但***在诉讼过程中(2018年10月13日)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于2019年2月26日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予***、***、***、**、***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7,952元(包括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护理费[136元(49,606元÷365天)ⅹ102天(自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8月24日)=13,872元,后续护理费待鉴定后确定]、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ⅹ18天=720元]、营养费[20元ⅹ18天=360元]、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78,749.96元(包括医疗费33,012.26元、护理费15,776元、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360元、残疾赔偿金13,881.7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鉴定费1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4日,被告***驾驶甘****98号华泰圣达菲牌小型客车,在城关区排洪南路飞天***关路派出所巷口东侧,由***倒车时与***发生碰撞,造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不承担责任。被告***驾驶的甘****98号华泰圣达菲牌小型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该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原告认为,被告***驾驶被告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所有的华泰圣达菲牌小型客车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五原告***、***、***、**、***支付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9,668.17元; 二、被告***、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前向五原告***、***、***、**、***支付鉴定费12,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被告***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