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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段道路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301执1810号 申请执行人:**公路管理段道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市东郊小河口,组织机构代码;2174363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公路管理段道路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公路管理段道路工程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08)**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2235.00元,执行费1584.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其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存款、车辆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的信息,但被执行人涉案过多,其名下的财��不足够支付其案款,且在本案中不宜作处置,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的信息。 4、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反馈其名下无房产。 5、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113819.00元未能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涛 审判员 朱 雷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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