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101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赵家峪村村委会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慎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文,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宅村友谊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34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8398.19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六辆,对上述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34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建
审 判 员 侯 峰
审 判 员 吕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