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122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武安市。
被告: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7725775P,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赵家峪村村委会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慎革,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何庆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焦婵娟
书 记 员 翟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