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路桥集团山西爆破有限公司

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西平定古州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祁德俊,理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平定古州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定县古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彦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平定古州富鑫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山西爆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山西平定古州煤业有限公司、平定县古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平定古州富鑫煤业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山西爆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2019)晋03执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3民初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进行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爆破有限公司71144.52元。根据法律规定已对被执行人山西平定古州煤业有限公司、平定县古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平定古州富鑫煤业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山西爆破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对以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已通报了申请执行人,并对其进行了约谈,且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晋03民初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