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路桥集团山西爆破有限公司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西远鑫麦克林铁合金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山西爆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3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魏树斌,理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远鑫***铁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笑长。
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山西爆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冠。
本院在执行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西远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山西爆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朝晖
审判员  王 翔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