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瑞伟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2320某某与盐城某某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23民初232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城南大厦A座36楼。
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县正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盐城**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如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