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3民初3102号
原告: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科技园政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3645608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建材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6401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4层1-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657720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