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8717号
原告:北京四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20层2**2008。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神华铁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4层1-14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北京四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神华铁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四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四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四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