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177号
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百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092114493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中成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虹阳街1号5幢1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57QT4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成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书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