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2667号
原告:江油市三合镇朵丁雅舍酒店,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三合镇江东东路291、293、295、297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解放村4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技术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江油市三合镇朵丁雅舍酒店与被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三合镇朵丁雅舍酒店自愿撤回其对被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油市三合镇朵丁雅舍酒店撤回对被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江油市三合镇朵丁雅舍酒店负担。
审 判 员 蹇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