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电梯有限公司

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四川翠湖生态康养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2501号 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解放村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09211449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四川翠湖生态康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金石镇团结水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7DE4K2X。 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翠湖生态康养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书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