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3214号
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解放村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09211449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绵阳双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山路64号(***新七区农贸市场1#门面),统一社会应用代码:91510700MA6246LE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双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申请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成 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