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2433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