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电梯有限公司

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615号 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解放村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09211449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书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