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一、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4137号 原告:**一,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经济开发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以东、兴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639128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中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一与被告***、日照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一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2元,减半收取计3121元,由原告**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